那个管财务的人偷偷把私人支付码用上了,公司的钱就这样流进他自己兜里了,这种行为太让人不爽了!现在就来细说这起因职务便利而贪污公款的事。
职务之便谋私
二零二三年九月到二零二四年十二月,餐饮门店区域经理王某和店长肖某早就暗中策划,企图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,王某负责监管的4家门店,他在管理上对肖某的违规行为予以纵容,肖某则指使收银员符某用个人微信接收全部营业收入,他们如同隐蔽的蠹虫,在暗地里侵蚀企业财产。
截留营业款项
肖某让符某通过私人微信收取款项,随后在收款平台上使用赠送、投诉退款等方式扣留部分经营所得,这种手段看似隐蔽,实则等同于公然盗窃,他们以为不会有人察觉,却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。
三人分赃获利
动用了经营款后,他们三人就开始分配赃物。审计表明,他们一共侵吞了受害者公司五十四万元财物。王某拿走了二十五万元,肖某得到了十八万元,符某分到了十万元。这笔钱本是公司辛苦赚来的东西,他们却据为己有,非常自私和贪婪。
案发退赔赃款
实情终会败露,这起职务侵占案最终曝光了。可能出于良心不安,也可能害怕法律制裁,涉案的三个人在事情败光后都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。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了伤害,不能因为他们做了补偿就当成事情已经解决。
法院依法判决
法庭审理之后,确定王某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,决定对其判处一年半时间的监禁,同时处以七万元数额的罚款;确定肖某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,决定对其判处一年四个月时间的监禁,并给予一年四个月的缓刑,同时处以六万元数额的罚款;确定符某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,决定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时间的监禁,并给予一年二个月的缓刑,同时处以三万元数额的罚款,违法乱纪的人终究无法规避法律的惩处,他们需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。
警示与建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有具体说明,公司职员、企业雇员或机构工作人员,如果利用职务之便,把单位财物占为己有,并且数额达到某个程度,就要受到法律惩处。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大家,获取钱财应该走正道,千万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违法。公司要提升日常管理,多对职员进行引导,这样能早点察觉并解决隐存的风险。大家觉得公司还能用什么手段来避免类似的岗位挪用行为?如果觉得这篇文章有用,请帮忙点赞转发。